1.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,在考试开始前凭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。有效证件指学生证、身份证、校园卡等。有效证件的姓名、图像、编码等信息必须清晰、齐备,不得污损或缺失,持无效证件或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。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入场,该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。
2.学生不准携带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(如手机、智能手表等)进入考场,除特殊允许外,不准使用有存储、录音或记忆功能的有关设备。
3.考试前,学生应将与考试有关的全部书籍、笔记、资料等物品(除特殊允许携带的材料外)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,不允许放置在课桌附近或抽屉内。
4.学生进入考场后,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,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,以便监考人员查对。不准喧哗吵闹,注意保持考场安静;考试开考30分钟内,学生不得交卷。考试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,否则按交卷处理。
5.考试期间,学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,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,不准相互交谈,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;闭卷考试不得翻阅书籍、笔记等资料;不得窥视他人试卷;不得互借计算器和互递纸条;不得夹带纸条、偷换试卷和草稿纸。考试用纸(包括草稿纸)一律由学校提供,学生不得自备;不得在课桌、墙壁等处涂写文字及其它符号。
6.学生如遇试卷字迹不清、印刷有误等类似情况,可举手询问,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。
7.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,独立完成答题。答卷时,除课程特别规定需用铅笔外,必须用蓝、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要端正、清晰。
8.学生考试完毕交卷,必须将试卷、答题纸和草稿纸交监考人员后方可离开考场,不得将试卷、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。离开考场后,不得要求再进场考试或补充答卷;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情况;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。
9.考试结束时,学生应坐在原座位,等待监考人员收试卷。在此期间,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,不得拒交试卷。
10.考试过程中涉及考试纪律问题,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。如有异议可在考试结束后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或教务处反映。
11.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违者按照有关校纪校规处理。
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